一、我国海域资源环境的严峻形势及主要问题 由于认识程度和有关控制策略措施的原因,我国海洋在开发利用发展的情况下,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态环境恶化,形势比较严峻。
1.近海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质量下降,污染损害事件频繁发生
据统计,90年代初我国陆源废污水排海量约为50亿吨左右,到了90年代末翻了一番,达到100亿吨左右,其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约150万吨。大量的未经处理的废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海洋环境质量逐年下降。1998年监测资料表明,我国近海水体污染严重,其中主要污染物有无机氮、无机磷、油类和重金属等。各海区营养盐的浓度近一个时期以来,一直呈上升之势,浓度的年递增率在2%~5%之间,目前已有一部分近岸水域超过四类水质的营养盐标准;近
海持续受到重金属和油类的污染损害,渤海、黄海、东海、南海都有部分近海重金属超标。海洋的污染的加剧,一定伴生污染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中国海域因污染而引起的灾害主要有赤潮、溢油和突发性的污染事件等。在70年代,赤潮每年发生的次数也只不过几起,溢油和其他突发性的污损事件也为数不多,进入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发生的次数大为增加。据不完全统计,赤潮每年都在十几起以上,最高的年份可达50多起,赤潮不仅次数上升,而且发生的海域范围、持续时间和经济损失也大为增加。
2.海洋资源破坏,尤其是生物资源衰退严重
由于海域及其资源的权属不清,开发利用的无序、无度、无偿,从而导致了海洋资源的诸多破坏。我国海岸带近海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资源破坏是严重的,从自然景观、海岸侵蚀、近岸侵蚀、近岸低洼地区盐渍化、港湾淤积、围垦致使海岸平直化,使海洋渔业资源和近海生态系统等的损害都很突出,其中尤以后者更令人担忧。
3.海岸侵蚀和海浸与低平原盐渍化威胁
海岸侵蚀是世界各地沿海普遍存在的海岸过程。据报道,世界沿海有70%以上的砂质海岸遭受侵蚀。
我国海岸侵蚀也很严重,从南到北不论大陆海岸,还是海岛海岸都有侵蚀的危害,其中砂质海岸的侵蚀尤为严重。例如,苏北滨海县废黄河口岸段,自1865年北迁山东入渤海后,该地泥沙输送断继,在此之后的100多年里,海岸被侵蚀后退了20多公里。在我国,人为海岸侵蚀灾害是突出的,其危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吞没大片陆地,其中包括良田,这类例子多不胜举。第二,毁坏海岸工程设施,处在侵蚀区的海堤、防护堤及护岸工程、公路、桥梁、海底电缆管道和各类房屋等受到冲刷破坏,损失巨大。第三,破坏海岛资源,海岛现有综合价值,甚至重要的战略地位。侵蚀不仅使许多小岛面积缩小,而且威胁破坏岛屿的生态环境的资源条件。
除以上三方面问题外,我国海洋环境与资源存在的问题还有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开发中的浪费等。我国海洋开发利用中发生、发展并日益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不仅造成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的可持续利用的长远问题,而且,就当前、近期而言也已直接威胁到某些海洋开发产业的正常维持,问题已到了需要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紧迫程度。
二、形势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呼唤
1.海域及其资源所有关系尚无法律界定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家对毗邻内水、领海和管辖海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但我国国内现行法律都无明确规定,即便《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对此也没有相应规定,只是在总纲第九条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宪法》规定,我们虽然可以作出海洋作为一类自然资源应归国家所有,但毕竟不是直接确定性的规定,所以仍会造成实践上的不清晰的问题,进而造成海域所有权属和使用关系的混乱。一些国家与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其海洋开发利用或其他海上活动中,往往漠视海的所有制,并按所有关系已形成的社会一般要求,履行有关规则获得使用权,而事实上实行了就近拥有、就近使用、先占为主、谁占归谁、谁占谁用等违背社会法则的做法。按照经济学经典原理,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起决定性条件的是所有制关系,只有拥有所有权才有使用的处分权、经营权、出售出租转让权和收益权,如果没有所有权,一般就不具有所有权决定的其他权利。如果所有权关系不清,其他权利的行动也必然发生混乱。
我国海域及其资源因失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因此在海洋开发利用中便发生任意占有海域,开发某些资源,甚至乱批海域使用,出现“海域所有权炒卖”活动和非所有制主体批租、转让海域和收费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失于全局安排的混乱局面,还发生了危害国家海上安全的事件。
2.海洋开发生产布局不合理,综合效益不高
在传统海洋产业发展阶段,海洋开发利用的范围、密度、强度都比较局限,海洋开发区域基本上又是完全依赖海洋资源条件优势而选定的,所以在生产布局和行业之间的矛盾还不会形成明显的问题。随着海洋开发利用规模的发展,海岸带和近海区域的资源开发行业大量增加、密度和强度也大为提高,于是以下两类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一是行业开发之间的矛盾加剧,沿海各地因海域使用的纠纷频繁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海洋开发秩序;二是开发行业布局混乱,不仅加重了开发秩序的恶化、资源与环境的破坏,而且也大大地降低了开发效益。
3.开发无度造成资源衰退 海洋开发无度而造成资源衰退的事例,
尤以渔业资源开发最明显。中国的掠夺性捕捞,致使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国《渔业法》虽有这一方面的制度规定,比如第十六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作业,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第十七条:“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等。
我国《渔业法》规定这些固然也是必要的,但问题的基础,或称前提条件,却没有决定,就是海域内的渔业资源可捕量问题。如果不规定可捕量是最大捕捞量的原则制度,其他实施措施或方法的规定无论多么详细,也将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类似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而产生的资源衰退,在其他某些海洋资源上也程度不同的存在,如海岸滩涂的围垦开发、旅游资源利用等。
4.海洋资源开发无偿,加速了资源的破坏和大量浪费
一切社会现象都证明这样一条真理,当一种资源(不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社会资源), 一旦采用无代价、无偿方式使用的时候,必然的结果就是浪费或破坏性消耗的发生。美国经济学家威廉 .D.诺德豪斯和保罗.A.萨缪尔森合著的《经济学十四版》一书中,第16章关于“土地、自然资源和资本”就论述这种现象说:“首先从供给固定的要素入手,它包括土地和自然资源。我们将特别关注市场如何决定供给固定的要素的租金,我们也会看到,当不支付租金时,社会会过度使用公共财产资源,如空气和海洋捕鱼权”。对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实行无偿或“当不支付租金时”,其浪费和破坏是难以避免的。
在我国海洋资源开发中,一直延续着无偿使用制度,由此造成的破坏和浪费是普遍的。例如海洋砂矿的开采就非常典型。我国海岸带和浅海砂矿资源比较丰富,已探明有钛铁矿、砂金矿、铬铁矿、石英砂、建筑砂等60多个矿种,12个成矿带,至90年代中期掌握地质储量约16亿多吨。目前开采海洋砂矿的作业者既有国家,也有集体和个人。在开采生产中,普遍存在着采富不采贫(多选富集度的矿床开采,丢掉品位较低的贫矿),加之技术水平不高,只能采选其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矿物,其他的有用矿物多被废弃,因为砂矿床多是多种砂矿种的集合体,如果只能选采其中的一种,其他有用矿种就被破坏了。这种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情况,在我国南方沿海砂矿分布区都是大量发生的。另外,在海南岛砂矿开采中,还发生这样的情况,个体或集体的砂矿作业者,他们不仅发生上述问题,而且又不注意环境保护,乱挖乱堆海砂,把平整海滨砂带搞得坑坑洼洼,堆得高高低低,不仅自然的景观被破坏了,而且, 引起了砂灾,被松动起来的海砂,在海陆风的吹动下,向附近的耕地推移,掩埋了良田。 在我国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海洋资源、环境恶化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形成这种局面的社会原因分析,已能充分说明我国海洋事业迫切需要加强海洋的综合、统一管理,为此,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这是我国海洋的呼唤,也是海洋管理工作的呼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