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50艘拖网渔船将从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实行休渔。市政府办公室近日转发《泉州市实施2008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监管方案》提出,根据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5月1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张网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桁杆拖虾作业;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禁止拖网、帆张网作业。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求,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开始之前停泊在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澳口,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需进行渔具修理的,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行封存。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实行渔具与渔船分离集中存放;伏休渔船不得异地休渔;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凡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的渔船,一律视为违反休渔规定,并予以处罚;所有伏休渔船在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期间,未经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不得进行明火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