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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2006-12-06

    来源:农业部      佚名      字体:[ ] 收藏 投稿 打印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农办渔[2006]44号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2006-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最近一段时间,上海、香港等地市场相继发生大菱鲆、鳜鱼等活鱼中检出违禁药物事件。事件发生后,各地渔业部门高度重视,按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果断采取行动,追溯问题根源,加强产地检查,加大用药监控。目前两起事件初步得到控制。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品种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经研究,我部决定今年底和明年初在全国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赋予渔业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原则,全面启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通过执法行动,强化养殖生产监管和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保证元旦、春节期间水产品安全供应。


      二、行动组织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管理机构为主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及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

      三、行动内容

      (一)开展养殖用药拉网式排查。各地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养殖品种状况以及用药特点,对辖区内水产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存药检查和产品药残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存药检查以是否存放禁用药物为重点。产品质量抽检要将辖区内重点养殖水产品列入检测范围,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己烯雌酚等禁用药物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限用药物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药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使用限用药物的产品和企业,要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必须在休药期满后上市销售。对使用环丙沙星等药物的无公害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顿。

      (二)检查养殖场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养殖场建立健全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产品标签、产品销售记录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本次执法行动要重点检查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出口生产基地和集约化程度较高的水产养殖场所,适当检查小规模养殖户。要有针对性地考核养殖场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对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企业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指导养殖生产者依法生产。继续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通俗易懂、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教育方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等法律规章,使养殖生产者了解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原因,增强依法生产的自觉性。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在制订、推广新标准与新技术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和帮助生产者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传授合理、规范的用药知识。

      (四)督促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市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在本次行动中,要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督促批发市场加强进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产地证明、经营台帐等制度。要帮助有条件的市场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督促暂时缺乏条件的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四、行动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提高行政能力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动各项要求。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从12月中旬开始,至2007年1月中旬结束。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本地区渔政、技术推广、质检等机构力量,采取联合或综合执法方式,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任务和要求。要制定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方案,细化行动措施,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前,要按照行动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培训。要坚持主体合法、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便民的执法原则,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档案,除依法或按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外,执法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涉及面广、处罚额度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不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守法养殖户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用药行为。对举报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情况属实要依法查处。要加大对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行为。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总结经验,明确职责,完善机制,逐步构建“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水平。

      我部对各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工作实施督查,并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对部分地区养殖场进行抽检复查。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举报电话报我部渔业局备案,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渔业局沟通,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上报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郭云峰 (010)64192927

      传真:(010)64192995

      电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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