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在全国水产品市场监管中尚属首例,该《意见》将于今年11月1日在全市的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开始实行。
根据《意见》,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向零售环节提供《北京市市场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检验证明和产地证明一同登记备案,零售环节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信誉单或信誉卡,保证可实现全程追溯。
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经营水产品的柜台或摊位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制作“水产品公示牌”,标明品种、产地等信息,并索要进货渠道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复印件供消费者索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