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6日),记者从新会区消委会了解到,会城水产养殖户黄某在三江镇某药物经营部购买了某消毒和净水药物,使用后鱼塘内的桂花鱼相继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近5万元。经新会区消委会与三江投诉站及时调解,黄某获得了27965元的经济赔偿。
桂花鱼离奇死亡
6月17—18日,黄某先后对其饲养桂花鱼的鱼塘使用了由三江镇某药物经营部提供的消毒和净水药物,至18日下午,鱼塘的桂花鱼就出现不良反应,当日晚上8时左右,鱼塘的桂花鱼相继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近5万元。对此,黄某万分着急,与三江镇某药物经营部经营者刘某联系,19日刘某跟厂方的人员来到了现场并抽取样本回厂化验,承诺次日再与黄某商讨处理此事。20日黄某来到三江刘某的经营部,双方就此事的责任、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由于索赔无果,黄某当即拔通了三江投诉站的电话寻求帮助,三江投诉站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刘某的经营部了解情况,封存了黄某使用过的同批药物,并联系新会区消委会。
双方争执不下难调解
调解伊始,双方就药物使用、鱼死亡原因争辩激烈,刘某认为自己经销的药物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药物只是用于消毒和净水,其本身不含毒性,且厂家取样化验后认为不是药物的原因造成鱼死亡,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根据自己多年饲养经验认定是刘某提供的药物有问题导致桂花鱼死亡,经营者必须赔偿其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件重演”解决争端
为尽快解决纠纷,让黄某早日复养,调解人员经研究提出了“事件重演”的建议:黄某使用药物是刘某提供并在其指导下使用,使用后不久鱼就出现死亡,情况属实,厂方虽取样化验但未能找出鱼死亡原因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在责任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对黄某的经济损失作一定金额的赔偿,解决此纠纷。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建议提出后,双方均认为可行,但就赔偿金额双方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最后经调解人员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对黄某就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27956元的经济赔偿。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