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总则、养殖管理、捕捞管理、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就积极扶持渔民增产、增收问题,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问题,水源地保护问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失海、失滩渔民利益的问题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问题等修订了原来已不适合当前发展形势的条款,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增加了新的条款。关于休闲渔业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规章,进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