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以强化董事会功能,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相关支持性文件《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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